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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交通部发布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1307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 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 运输单证

  第六条 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

  (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

  (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

  (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

  (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

  (六)费用;

  (七)开船日期或时间;

  (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

  (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 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 托运人责任

  第八条 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 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第十三条 运输单元进出港口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港口有关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运输单元进港或驶上船舶时,经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检查发现有异常状况,由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在水路滚装运输单元表面状况栏内批注。

  第十五条 运输单元驶上或驶离船舶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船舶有关人员指挥,按顺序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十六条 运输单元中的旅客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听从船舶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托运人在办理运输单元托运手续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一次付清运费及港口费用。

  第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船舶、港口设施及其他运输单元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运输单元在驶离船舶前,托运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灭失、损坏,应会同承运人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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