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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多条政策措施 对国外参展企业进行展位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96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3月2日,青海省出台施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3月2日,青海省出台施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

    《措施》从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人力资源保障等十个方面,共拿出60条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今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同时,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以及企业年检费;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支持小微企业参展和技术升级改造。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支持进出口小微企业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原特色产品出口、特色文化产品及服务外包等贸易,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

    面向小微企业开展部分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20个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给予奖励。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

    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强化人力资源保障。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为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措施》中提出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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