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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4月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 电商网站成为纠纷高发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1119
核心提示:新华网广州4月19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外发布的《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中披露,淘宝网、阿里巴巴、唯品会、京东商城、当当网、1号店等知名电商网站均在广州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外发布的《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

    新华网广州4月19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外发布的《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中披露,淘宝网、阿里巴巴、唯品会、京东商城、当当网、1号店等知名电商网站均在广州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讼。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永明介绍,当前网络技术创新不断催生新的网络商业模式,使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区。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互联网企业自身所开发的网络技术的模仿和盗版,二是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与销售侵权产品。

    其中,网购平台是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频发地带。“尽管没有这方面的司法统计项目,暂时没有精确数据,但我们在案件审理和调研中感受到,相较于前几年,网购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趋势比较明显。”广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说。

    据黎炽森介绍,经营者在网购平台上开设商铺销售产品,类似于实体的专业市场和个体商户的关系。但权利人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取网站商铺开办方的准确信息,于是就起诉网购平台。一是为了获取开办方信息,二是要求网购平台删除侵权的网页信息。

    另外,还有像当当、京东等有自营业务,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平台,权利人通过网购获得产品后,将网购平台作为销售者起诉。

    涉及网购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对管辖地的认定往往存在误区。一些权利人出于诉讼便利,将网购产品邮寄送达的地址作为侵权行为地来选择起诉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以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黎炽森认为,网购平台的性质认定对审判至关重要。到底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内容提供者,是影响到侵权行为性质和责任承担的重要问题。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一直是理论和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恰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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