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I.C.C.(A)条款承保由任何意外事故导师致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毁,其责任范围除包括I.C.C.(B)承保的全部风险外,还增加了下列各种附加危险:
钩损 (Hook Damage) :指以手钩搬运货物时所致各种损失;
污损(Contamination):指货物与其他物接触或串味所致的损失;
锈损 (Rust):指由外来因素所致的锈损;
淡水雨淋造成的损失(Rain and Fresh Water Damage);
漏损 (Leakage);
破损 (Breakage);
偷窃 (Theft);
提货不着险(Non Delivery):指承运轮抵达目的港时,货物原因不明地整体灭失;
短量 (Shortage)。
I.C.C.(A) 与一切险条款相比,I.C.C.(A)不保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租船人或船舶营运人的破产或债务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但增加承保陆上运输工具倾覆和出轨造成的损失。至于恶习意损害险条件(Malicious Damage Clause)则是一个附加险。它也包括在 (A)条款的责任范围内,但对 I.C.C.(B)、 (C)则属除外责任。
新条款还增加了运送费用条款,增值条款和适用英国法及惯例条款等内容,把长期使用的船、货保险单(S.G.Policy)格式中的某此条款也列入 I.C.C.(A)、(B)、(C)中,从而把 I.C.C.条款与S.G.保险单格式联系起来。此外,新条款还扩大了除外责任,规定了一般除上的范围: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②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③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④由于保险标的固有瑕疵或本质我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⑤直接由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迟延是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但由于共同海损或投弃而支付的费用除外);
⑥由于船东、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⑦任何人员的法行为(Wrongful act)引起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的畜说明书性损坏或毁坏;
⑧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裂变和核聚变武器或类似作用的武器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毁损及费用;
⑨由于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舴或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当运送,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悉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上述一般除外责任中的第(7)条在I.C.C. (A)条款项下不予免责。除(A)(B)(C)三类基本条款外,还订有附加险条款(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
3、保险责任的起讫
中国际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通常是按“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的规定处理。所以保险责任期限即保险期间 (Duration) 是从货物运离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中的运输条款和终止条款对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它包括仓至条款并对其作了补充和延伸。按运输条款的规定,货物的保险期间是从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为主;或者以交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为止。在此过程中,若货物从海船上卸下后放在码头、海关仓库,尚未运到收货人的仓皇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至多负责至卸离海船后六十天为限,如在此六十天内货物需要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上。上述几种情况以首先出现者为准。
按终止条款的规定,若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耽搁、绕航、被迫卸货,转载或承动人行使运输事同所赋于的自由处置权而变更航程、则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酌情加缴保费,保佑险人仍继续负责,起码到货物在变更的目的港出售及交付时为止;或到货物在该地合疗卸离海船后六十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此期间内货物需运往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保险责任前述运输条款的规定终上。
近年来国际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使得许多国家的港口越来越拥挤,海船到岸后等候码头卸货的时间很长,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为此又增订了码头延迟条款,规定在海船到达所保货物的最后牌子货港当日看夜起后六十天为限,若货物届时仍未卸完毕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后,只有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才对所保货物按商定的加保费负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平安险,水浦险及一切险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于战争。关于战争险责任的起讫,是从货物装上海船时开始,到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亢海船时止,或者在海船到达最后卸货港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如为转船货物,则从原海船抵达中途港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但从货物装直续运海船时起,保险再度生效(r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