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口上述货品、服务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获得零税率:
1.具备出售、加工出口产品的合同;委托出口合同;供应服务合同;国际客运、货运合同等。
2.出示证书透过银行结算出口货款的收据;运输合同结算收据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件。
3.出口货品具有海关申报表。
4.出口服务,企业必须出示合作伙伴证明并没有在越南设立长期办事处和不是缴纳增值税对象的保证书;在外国的个人保证本身是没有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旅居海外的越南人,以及在服务供应期间并没有在越南。
5.至于为外国组织、个人维修飞机、船只等服务,要享受零税率,除了上述条件,进入越南的飞机、船只必须办理进口手续,在维修完之后办理出口手续。
值得一提 的是,实际上,不少且在进行出口货品、服务、国际运输等活动时都不注重签订合同形式,导致申报税时,一些交易形式不别认定为合法合同,不具备零税率的条件。
胡志明市税务局在2012年6年13日颁布关于税务政策的4380/CT-TTHT号公文,以指示合同只能以文本或交易资料两种形式来签订。以文本签订的合同是交易双方同时或先后在一份文件上签字合同交易。
以交易资料签订的合同包括:清楚确认买卖信息,具体规定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乌的公文、电报、产品推介书和订货单等,包括透过电邮场合。
其他交易形式,如:拖过书信、电话、推介书、收据、发票、船、车票、银行存折等资料来签订的交易形式都不获法律工人经济合同。这些交易资料只可以作为证明经济关系的证据。
请注意,运输单据获视为直接与履行交易合同有关的证件,所以不能入上述规定用来取代运输红以享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