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备注说明:资金补贴地区划分:
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