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别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公布了新的货物条款。新的货物条款的险别包括三类基本险,即货物条款(A)、货物条款(B)、货物条款(C),此外还有特殊附加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
新条款与1963年的旧条款相比,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在1963年的条款中,战争险和罢工险都是特殊附加险,而非独立承保之险别。但是按照1982年的新条款,战争险和罢工险虽说仍列为特殊附加险,但如被保险峰人需单独投保这两咱保险,抑或何险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多揽业务,亦可把这两种保险作为独立险别单独予以承保。新条款还取消了原1963年条款中对于水渍险之免赔率的规定。比之旧条款,1982年的新条款增加了若干新内容,对各种险别所规定的承保范围也更加清晰和完备。
根据新条款,保险人按投保标的物遭受损失的原因来确定其保险范围。凡是在每种别承保范围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其程度如何,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一律予以赔偿。
就具体险别而言,1982年新条款不再使用旧条款的三类险别,而新订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和(C)(Institute Cargo Claus(A)、Institute Cargo Clause(B) 、Institute Cargo Claus(C))三类为它们的责任范围逐条一一列出,较旧条款更为明确、清楚。其中,I.C.C.
(A)的承保范围基本上与旧条款中的一切险基本相同,但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在(A)的承保范围内,而在一切险中则认为属于险外责任。此外I.C.C.(B)与水渍险相比I.C.C.(C)与平安险相比,亦均有变化,具体来说如下:
①I.C.C.(C)责任范围包含:
I.C.C.(C)责任范围包含:
火灾或爆炸;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承运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险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特体相撞;
在避难港卸货;
因下述情况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损毁或来灭失;
共同海损的牺牲;
投弃货物;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所应负的责任额;
由于承保范围内的危险事故致使航程在中间港延长时所发生的卸货,存仓以及续运至目的地的正常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与原平安保险相比,I.C.C.(C)排队了其中承保的装卸或转船作业中任一整件货物的完全全灭失及恶意行为引起的蓄意性损害,但增保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脱轨所致的被保险标的灭失和捐毁。
②I.C.C.(B)责任范围;除将I.C.C.(C)条款所承保的风险全部包括外,还增加了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毁: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浪击落海;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大型海运箱(货箱(或储存处所;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