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保险单中,都载有各种保险条款,以确定保险人对各个险别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有关事项。其中载明保险险别的条款最为重要。因为险别是确定承保范围和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也不同。保险险别可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所使用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影响最大的是伦敦货物协会1963年和1982年先后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将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大类。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此外还有一些附加险,这类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基本险别后另行加何,而不能单独投保。世界各国保险人和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险单的保险条款,其内容大同小异。
1、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险别
①平安险(Free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赔”,被保险的货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原则上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一般只对保险标的物在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共同海损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几项重要的情况除外:
若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是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的情况而引起的,保险人仍须负责赔偿。这一点上,英国保险业惯例与美国的解释存在出入。根据平安险的英国条件(F.P.A.English Condition)只要上述海难发生时货物协于船上,则保险人对于货物在出事或出事后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不信纸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要负赔偿责任。而美国条件 (F.P.A.—American Conditon)则认为损害须与海难有因果关系,即是说损害确实由上述海上号召故引起的 (Actually causde by the Stranding,burning or collision with other vessel)才构成保险责任。
被保险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所遭到的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如属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或船舶与除水以外的其他外来物体发生碰撞,或在避难港卸货者,不论比项损失是属于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因起岸存仓、转运所支出的特殊费用,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此,平安险虽然从字面上讲不负责赔偿单独海损,但实际上还是包括了一部分单独海损责任的。
②水渍险 (With Average,Wish Particular Average/W.A.or W.P.A.):水渍险的英文雠是“保赔单独海损”。水渍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所包括的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按照水渍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单独海损的损失即使不是由于船舶的搁浅、透明礁沉没或焚毁等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公司信要负责赔偿。
一般来说水渍险条款有两类:一类是有 I.O.P. 加注(Irrespective of Perceentage)即完全没有免赔率的条款;一类则是订有免赔率 (Franchise)的条款,免赔率以附注条款 (Memorandum)的方式在保险单内予以注明。对于某些货物单独海损损失,如果达不到该条款所规定的百分比,保险人概不赔偿,但若超过了规定的百分比,则不仅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而且全部损失均予以赔偿。
水渍险提供了比平安险更广泛的保障,因而保费也相应高一些。